最高院:征信机构对不良信息最长可保存多久?到期不删怎么办?打官司记录可以消除吗
在当今信用至上的时代,个人征信记录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一旦个人不良信息被错误地长期保留在征信报告中,可能会给个人的经济生活和社会信誉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
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保存期限超过五年的,应当予以删除。在法定的期限届满后未予删除,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超过5年的,应当予以删除。
原告王某保证责任终止于保证期间届满即2017年1月19日,根据上述规定,原告王某的个人不良信息记录应于2017年1月20起存续5年,5年期满即2022年1月20日之后应予以删除。
现原告王某因案涉担保行为导致的不良信息记录在法定的期限届满后未予删除,给原告王某带来影响和不便,侵害了原告王某的合法权益。
《征信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规定: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或者信息提供者、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上述规定,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作为信息提供者的被告消除个人征信系统中的不良记录,理由成立,予以支持。
周军律师提醒,当发现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保存超过五年时,不要选择默默忍受,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删除不良信息,让自己的信用记录回归正轨,重新拥抱公平公正的信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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